|前言
在自动化技术革新与国家税改政策的双重推动下,面向中小企业的财税服务转型势在必行。然而,要使中小企业老板认可财税专业服务的服务价值,并最终产生付费需求,这一转变是需要通过逐步引导和教育来实现的。
下文是安仕丹标准平台为云时代会计服务合作伙伴提供的样例文章。通过深入浅出的内容,让读者认识到各种管理漏洞给企业带来巨大财务风险,以及管理会计的应用如何让企业更好的提升经营绩效,更精准地把握各种商业机会,实现利润最大化。
我们后续将从财务合规,税务筹划,内部控制,业务可视化四个维度,结合大量的实践案例,打造数百篇财务科普推文。事务所合作伙伴可以将这些推文推送给有潜在需求的企业客户,帮助他们轻松通过联系实际业务来理解基本财务概念,学会初步诊断企业经营问题。最终建立起对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必要认知,并为财务咨询服务买单。
销售活动是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销售过程中双方应签订销售合同。在销售合同中,通常会涉及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以货物销售合同为例):发货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间。
作为企业老板,很多时候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了合同条款中的收款时间和货物的发货时间,却忽视了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间。他们认为,只要货物发出了、货款收回了就万事大吉了。然而,对开票时间的忽视往往会让企业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和现金流风险。
发票的“开票时间”为何会如此重要?
税法有个“孰早原则”,就是开票和收款,哪个时间点早,就应该在哪个时间点交税。但是税法也给了企业“晚交税”的机会,而这些“晚交税”的机会,都是要配合发票的“开票时间“才能实现的。对于一些资金十分紧张的企业,“晚交税”可以为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直接销售、预收账款、赊销和分期付款等场景下,企业都可以通过控制“开票时间”来达到合规地“晚交税”的目的。由于税法的规定比较复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文的“附件”,在附件中我们用很简单的模型给大家解释税法的规定,帮助大家理解“开票时间”的重要性。
早开发票带来的风险
老板们如果不注意合同条款中对发票“开票时间”的具体描述,就很有可能造成早开发票和早交税的场景。这种疏忽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
Ø现金流短缺
早交税造成的企业现金流短缺,可能有几种情况,我们用一个例子来给大家解释。
ABC公司8月份根据合同发了一批货给客户,价款300万元(不含税额),合同约定10月31日前付款。ABC公司的财务外包给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根据发货清单,于8月份给客户开了发票,并根据发票在8月份进行记账和报税。
1. 早交增值税:本该在10月份缴纳的增值税,提早到了8月份缴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8万;
2. 多交增值税:本该在10月份缴纳的增值税只有12.8万,由于没有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购成本220万),不仅提早交税,而且在8月份不得不先交了48万的增值税;虽然这些进项税专用发票在后期还能抵扣,但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除非你的公司钱多得没地方去,否则早交税或多交税都可能造成企业现金流的断裂而使企业陷入困境。
3. 早交季度企业所得税:由于提前开票和交税发生在8月份(第二季度),而外包会计由于不了解企业真实的业务实质而采取了“见票记账”,即8月份根据销项发票确认了收入,但没有计提相应的成本(因为还没收到采购进项发票)。这使得公司第二季度的利润高估了,并且提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75万。
ABC公司8-9月份早交和多交的税收高达123万元,这使得公司9月底发生现金流短缺,除了拖欠供应商的各种款项外,公司连9月份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各种怨声载道,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Ø税盘被锁
税盘被锁主要是由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票时间不一致引起的。当“本月开票数”(根据税法规定)超过“本月收入数”(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时,税盘就很可能被锁。在中国,税法的规定往往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是以“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间点(即发货时间)来认定的,而与开票时间是没有关系的。
举个例子,公司8月份共开票800万,而8月份的总收入数只有680万,原因就是有很多销售先开了发票但仍未确认收入(如预收款、未发货的销售),这样,公司的税盘就很可能被锁。 税盘被锁的后果很严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发票,严重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性收入的收款。同时,如果被税务专管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即使公司在接受调查后被认定为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企业的信用评分依旧会受到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哪些不好的合同条款会引起上述风险。
暗藏风险的合同条款
示例一:
有风险的合同条款:我公司于2018.6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于8月31日前交货。
分析:该合同条款反映的是预收款项的场景。根据税法,公司本可以在发货期间(即8月份)缴纳增值税的,由于公司提前开票了,导致公司不得不提早到6月份缴纳增值税,同样,可能提前缴纳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建议使用的合同条款:我公司于2018.6收取货款,于8月31日前交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分析:这样的合同条款,除了可以合法地把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推迟到8月份,同时也将开票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即交货时间)统一在同一期间(即8月份),防止了税盘被锁的风险。
示例二:
有风险的合同条款:我公司于2018.6发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0天内付款。
分析:该合同条款反映的是赊销的场景。根据税法,公司本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间(即7月份)缴纳增值税的,由于公司提前开票了,导致公司不得不提早到6月份缴纳增值税,甚至提前缴纳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建议使用的合同条款:我公司于2018.6发货,客户应在收到货物的30天内付款。我公司于在收到货款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公司在收到实际货款后再开票,把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推迟到了7月份,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保证企业在交税时,企业账户上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税金,防止企业发生现金流短缺的风险。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我们看到在合同中,对“开票时间“的描述应该非常谨慎,以下是开票最佳时间点的建议:
Ø 尽量不要在收款前先开票(防止早交税,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引起现金流短缺)
Ø 尽量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期间匹配(防止提前多交税)
Ø 尽量在确认收入的期间(一般是发货时间)开票,即开票月份与收入确认月份一致(防止税盘被锁)
当然,以上建议都只能是“尽量”,如果在销售合同的商议过程中,企业不得不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老板也应该心中有数,平衡利弊,拿捏好发货、收款、开票的时间点的相关合同条款。如果老板还是把握不准这三个时间点会带来哪些财务和税务的潜在风险,那么一定要请自己的财务总监来审核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财务外包的一些中小企业,我们也强烈建议在合同条款的拟定或审阅上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把把关。
合同签订时还需要注意哪些财务相关的条款?
合同中应当明确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Ø 由于开票方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中需要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老板应该清楚地知道,如果公司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为客户节省了6%-16%的税收成本(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Ø 合同中应注明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客户的法定全名,税号,开户行名称与账号,注册地址和电话等,以避免财务开发票时出现错误。由于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控越来越严格了,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票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Ø 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Ø 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Ø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Ø 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打个比方,当销售合同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服务时,销售货物适用于16%的增值税税率,提供服务适用于6%的税率,如果合同中没有清楚地划分销售和服务的相关条款,则很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统一按照较高的税率缴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事项。
Ø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Ø 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Ø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Ø 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开票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Ø 合同中还应注明,银行付款人、发票上的“购买方”和合同签订主体三者必须一致,收款人、开票人和合同签订主体三者也必须一致,以防止某些不正规的公司使用私人银行账户或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或“代开票”,由此带来潜在的合规风险。
最后,我们还是要强调,合同中隐藏着许多财务和税务的风险,如果老板没有足够的财务和税务知识的话,一定要请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帮助审阅相关的合同条款,或咨询外部专业的财务顾问。否则,辛辛苦苦签下来的合同,也许给公司埋下了“定时炸弹”。
附 件:
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通俗地说,早开票,就要早交税。这是基本原则。
未提前开票:
早开票,则需要早交税:
当然,在实际业务中,大家遇到的收款和开票场景往往会复杂得多,如果合同的相关条款不仔细审核,可能会在税务和现金流方面遇到大麻烦。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比较简单的业务外,常见的几种场景如下:
(一)预收账款的场景下,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等到发货的月份才交税;但如果你提前开票,那只好提前交税了。
未提前开票:
早开票,则需要早交税:
(二)赊销和分期收款的场景下,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等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才交税;但如果你提前开票,那只好提前交税了;更糟糕的是,如果你连合同都没签,或签了合同没写清楚收款时间,那你只好更早交税了,就是要再提早到发货的时间点交税。
未提前开票:
早开票,则需要早交税:
无合同,则需更早交税:
通过以上税法的规定和图示,我们发现,在不同的业务场景下,收款、发货以及开票这三个时间节点是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企业应该交税的时间,如果早交税、甚至多交税,则会对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造成伤害。
本文参考法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Ø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五条
Ø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Ø 国家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Ø 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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